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、為了加強同鄉會之內部組織,發揮同鄉會在聯繫、交流、合作、互助等方面的作用,增進同鄉之間的感情,提高同鄉的綜合素質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條、本章程依據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編訂,並依照會員之共識進行修改。

第二章 會員

第三條、同鄉會會員分為創始會員、普通會員、資深會員三種,其會員權利與義務之範圍如下:

一、創始會員:為同鄉會創立之初加入同鄉會之會員,具有表決權,並享有榮譽會員之稱號。

二、普通會員:為符合入會條件之同鄉會會員,具有表決權。

三、資深會員:為已在同鄉會連續服務5年以上之會員,具有表決權及其他特權。

第四條、會員入會條件:

一、具備故鄉籍貫之同鄉。

二、年滿18歲。

三、同意本章程及遵守同鄉會會員守則。

第五條、會員退會條件:

一、自願退出者,應於3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。

二、未履行會員義務或違反本章程者,得由理事會開除會員。

第三章 理事會

第六條、同鄉會理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由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、會計長及理事若干人組成,任期3年,選舉辦法依照本章程之規定辦理。

第七條、理事會職權:

一、制訂同鄉會經營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。

二、管理同鄉會資產,審核同鄉會收支狀況,並

制定會計報告及財務報表。

三、監督同鄉會各項活動之實施,協調各部門工作,檢討決策及工作績效。

四、通過新會員入會,審核退會申請,開除會員,並決定資深會員之晉升。

五、審核、決定及變更本章程及會員守則。

六、法定事項之決議,需經全體會員2/3以上同意方為生效。

第八條、理事會每年定期召開會員大會,報告同鄉會年度工作計畫及財務報表,並接受會員意見。

第四章 經費

第九條、同鄉會之經費來源:

一、會員每年繳納會費。

二、捐款及贊助款。

三、其他經費收入。

第十條、同鄉會之經費用途:

一、同鄉會會員活動、聯誼、交流、互助及其他相關活動之經費。

二、同鄉會建置及維護網站、社群平台及其他宣傳管道之經費。

三、同鄉會對會員及社會各界的公益事業、慈善事業及其他社會貢獻之經費。

第五章 附則

第十一條、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。

第十二條、本章程如有修正,應經全體會員通過方為生效。

以上為同鄉會章程的假資料,如有雷同,純屬巧合。